账单分期业务介绍(20170815版)
一、业务介绍
“账单分期”是指在账单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对上期账单全部或部分消费交易一次性完成消费转分期的业务,多笔消费交易金额合计满分期起始金额即可申请。
二、分期期数及标准手续费率
*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按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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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 |
6期 |
9期 |
12期 |
18期 |
24期 |
每月分期手续费率 |
0.73% |
0.64% |
0.61% |
0.60% |
0.63% |
0.62% |
每月展期手续费率 |
0.80% |
0.70% |
0.67% |
0.66% |
0.69% |
0.68% |
注:本外币均参照此费率执行。
*计算规则:每月应还本金及每月分期手续费精确到个位,余数计入首月。
*计算公式:
*每月分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对应期数每月分期手续费率
*分期后每月应还款=每月应还本金+每月分期手续费
*每月应还本金=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
*分期总手续费=每月分期手续费×对应期数
三、申办方式
1、网上银行:刷卡消费后,在到期还款日前登陆工行网上银行,选择网页上方“全部”→“信用卡”→“信用卡账户”→分期付款”→“设置账单分期”→选择已消费信用卡卡号及币种→根据提示输入分期信息;
2、电话银行:刷卡消费后,应在该笔消费交易入账次日至到期还款日前3天拨打95588→ 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按键⑥信用卡服务→ 输入已消费信用卡卡号→输密→选择按键④分期付款→转人工受理确定账单分期信息;
3、手机银行:
●刷卡消费后,在到期还款日前登陆工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点击“信用卡”→滑动选择卡号→“分期付款”→“账单分期”→根据提示输入分期金额和期数;
●刷卡消费后,在到期还款日前登陆工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点击“我的账户”→选择卡号→“分期付款”→“账单分期”→选择需要办理分期的消费交易→并根据提示输入分期金额和期数;
4、微信渠道:进入“工银爱购”→点击“银行业务”→“分期速达”→“账单分期”→“我要分期”→选择卡号并根据提示填写申请;
5、网点自助终端:点击“信用卡”→“分期付款”→“设置分期”→插入信用卡(输密)→“设置账单分期”→选择币种→输入分期金额及期数;
6、网点柜台:刷卡消费后,在到期还款日三天前,本人持工银信用卡、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工行营业网点填写“分期付款申请书”即可办理。
四、业务小贴士:
1、账单分期金额可由持卡人自行确定,持卡人上期账单所有消费交易办理账单分期的,系统将自动选择符合转分期条件的消费交易进行转分期处理;
2、持卡人选择上期账单部分消费交易办理账单分期的,系统将从上期账单记账日最早的一笔消费交易开始,选择符合转分期条件的消费交易按时间顺序逐笔处理,直至所有交易金额合计等于账单分期总金额为止,最后一笔消费交易可能为部分转分期;
3、一个账单期内,同一账户的同一币种仅可办理一次账单分期业务,主卡人持卡人可办理主、副卡消费交易的账单分期,副卡持卡人仅能办理副卡消费交易的账单分期。
五、注意事项
1、房地产、证券投资、网上支付等消费不可申办工行分期付款业务,具体以办理时的提示为准。
2、消费交易金额合计满人民币600元即可申请账单分期,分期手续费按月收取,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如办理分期提前还款,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提前还款剩余分期手续费将不再收取。
4、账单分期只向我行国际信用卡、贷记卡的个人客户提供,持工行专项分期信用卡、逸贷卡、准贷记卡、商务卡的客户暂无法申请。
5、办理转分期付款的普通消费必须为已经入账且在免息还款期内的消费交易。
6、在分期付款期间,如累积两次没有归还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我行有权取消分期付款业务,将未扣款项全部记入您的信用卡账户。
7、在分期付款期间,对未记入账户的分期付款款项,可以办理展期(需收取展期手续费),但办理展期后,您发生一次未归还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的,我行将取消持卡人的分期付款业务,将未扣款项全部记入您的信用卡账户。
8、分期付款业务相关手续费,将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直接扣取。
9、持卡人成功办理分期付款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0、已成功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11、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须一次性清偿。
12、分期付款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13、分期付款的首期扣款日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当日,以后每月的扣款日与首期扣款日一致。如果首期扣款日大于以后还款月的天数,则以后各月扣款日为当月最后一天。
14、国际信用卡发生账户转移的,不支持对原旧账户发生的历史明细做转分期付款。
15、此费率为深圳地区标准费率,仅适用于深圳地区,如有变动以实际公告为准。